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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1 总则
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是隶属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受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并管理标委会的印章。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具体执行标委会的各项决议和《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秘书处任务。
2 秘书处组织机构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
3 秘书处职责
3.1 提出标委会所属专业标准体系、各项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方案、措施等的建议草案及年度总结。
3.2 根据标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检查、掌握和协调各工作组及项目负责单位的工作进度。
3.3 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办理本专业标准的审查、复核、上报以及复审和修改等工作。
3.4 负责标委会会议和标准审查会议的筹备、组织及会议文件的准备、分发工作。
3.5 承担标委会归口的标准宣讲、解释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搜集、研究、分析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参与产品质量和安全认证工作。
3.6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l27土方机械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归口工作,收集、保管、复印、分发、翻译、汇编有关文件及对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3.7 与其他标准化或学术组织进行联络和技术协调工作。
3.8 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标准资料的收发、编号、登记、建档等管理制度,负责文件、技术资料和标准的管理。
3.9 负责标委会和秘书处有关活动经费的筹集、财务管理工作。
3.10 负责报道标委会工作情况和转发上级有关文件。
3.11 负责向标委会提出对优秀标准化工作成果、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意见及上报有关部门的建议和上报文件的审核,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3.12 负责与委员和观察成员的业务联系,以及标准文本的发放。
3.13 受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委托,定期向标委会委员和领导部门汇报秘书处工作的进展和运作情况。
3.14 负责接受和处理委员提出的提案和建议。
3.15 定期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讨论研究秘书处落实标委会布置的工作安排,检查计划,进行工作协调。
3.16 负责标委会主办刊物(如:《土方机械标准汇编》)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4 财务制度
4.1 在秘书处所在单位建立标委会经费专用银行帐号。
4.2 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活动经费、秘书处成员及受委托本标委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人员劳务费(包括部分岗位津贴)、必要的办公费、通讯费、技术资料(包括向观察成员发送的资料费)、制修订项目补助费、试验验证补助费及奖励费等,一般开支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经主任委员批准。
4.3 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和手续,并接受标委会和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监督。
4.4 每年秘书处向标委会提出经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告,经标委会审核,由主任委员同意后,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 附则
5.1 秘书处各项业务工作在秘书长主持下进行,秘书处的文件、信函、传真、通知等均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加盖“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后发出或上报主管部门;标委会的公函、文件和通知经秘书长审核,由正(副)主任委员签发,加盖“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后发出或上报。
5.2 秘书处应设有相应的管理系统,秘书处应拥有必要的办公用品(微机信息处理、复印打字、通信设备、网络条件等)。
5.3 本细则的修改、解释权属标委会,本细则经标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补充意见,由标委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