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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机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修订工作程序介绍
1、总则
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土方机械标委会/标委会”)开展土方机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参照标准制修订流程示意图)。
1.3 制修订标准草案严格依照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共三个阶段的的标准审查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全国土方机械标委会具体组织会员单位以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的形式开展土方机械标准各阶段的制修订技术工作。标委会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接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并负责标准各阶段制修订的管理工作。
2、立项
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全国土方机械标委会委员及通讯委员单位根据土方机械行业的发展及业务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申报建议。
2.2 凡向全国土方机械标委会提出项目建议的委员及通讯委员单位,均应准备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材料(“标准制修订文件专区”),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2.3 标委会委员或通讯委员单位需及时向标委会秘书处提交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材料,以作为标委会秘书处审议项目建议时的主要参考。
2.4 全国土方机械标委会根据申报标准项目涉及领域发展情况和相关标准化建设现状,对标准项目建议进行认真的研讨和审核,对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对审议不通过的标准项目,要及时将处理原因及结论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2.5 对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需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标准项目在经过具体工作落实、形成一致性结论后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按批次汇总标准项目并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2.6 为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计划性,全国土方机械标委会原则上每年每季度对标准项目进行标准项目审核及汇总申报。
3、起草
本阶段为落实项目计划至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阶段。
3.1 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制修订标准计划后,由标委会秘书处转发至标准项目牵头单位。标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组织成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标准制修订工作组负责确定标准起草人进行标准起草工作,并在组内对标准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修改后,形成标准工作组草案稿及编制说明。
3.2 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所有成员以召开标准工作组审查会的形式或其他工作组认可的审查方式,对标准工作组草案稿确认同意提交后,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如确定以工作组会议形式征求工作组草案稿,应于会议前十五个工作日发给参加标准工作组的相关行业单位。会议讨论中应注意该标准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工作组稿)和工作组会议纪要,在会议上进行讨论通过。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将会议纪要发至参会单位并通报标委会秘书处。
3.3 标委会秘书处自收到标准工作组草案稿后,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技术指标和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后,责成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对修改后的标准草案内容达成一致性结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3.4 全国土方机械标委会鼓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及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当前标准设计行业领域的实际发展情况,积极推动标准草案的技术指标等内容的不断提升,以接近或达到所在行业的世界先进水平为目标。
4、征求意见
本阶段为标准征求意见至形成标准送审稿阶段。
4.1 征求意见可选择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标委会秘书处确定。原则上对技术比较成熟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可采用函审形式。
4.2 以函审形式征求意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委会秘书处发函至全体标委会委员及通讯委员单位,并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该标准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一并回复至秘书处,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特别重要的回函意见,应给出论据或提供技术论证。
秘书处将回函意见汇总后转给标准牵头单位,由标准所在制修订工作组根据回函意见形成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三十个工作日内经工作组内部修改并审核通过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4.3 标委会秘书处自收到标准工作组送审草案后,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技术指标和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后,责成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对标准送审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对修改后的标准送审草案内容达成一致性结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4.4 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通过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应责标准所在制修订工作组返回至标准工作组起草阶段重新修改、起草。
4.5 对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按有关知识产权规定进行处理。
5、审查
本阶段为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到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阶段。
5.1 完成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由标委会全体委员及通讯委员单位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委员会秘书处确定。原则上应采用会审形式。
5.2 以函审形式审查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委会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标准草案送审稿和"函审单"发至标委会全体委员及通讯委员单位,函审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参加函审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函审单的内容要求回复意见至标委会秘书处,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给出论据或提供技术论证。
函审意见由秘书处收集汇总后,送交标准牵头单位。由标准所在制修订工作组根据函审意见写出"函审结论",并发至参加函审单位。
标准工作组根据“函审结论”对标准送审草案稿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函审结论的意见相一致。
5.3 标委会秘书处如确定以会议形式审查标准送审草案稿,应于会议前十五个工作日发给标委会全体委员及通讯委员单位。标准审查会议讨论结果形成会议审查结论(送审稿)和审查会议纪要,在会议上进行讨论通过。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将会议纪要发至全体委员及通讯委员单位。
5.4 标准工作组按审查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草案稿。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标准报批草案稿的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5.5 标委会秘书处自收到标准工作组报批草案后,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技术指标和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后,责成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对标准报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对修改后的标准报批草案稿内容达成一致性结论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5.6 在送审阶段没有通过的标准送审草案稿,应责标准所在制修订工作组返回至标准工作组征求意见阶段重新修改、起草。
5.7 最终完成的标准草案报批稿,经标委会及标准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标委会秘书处按照标准报批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稿,由标委会秘书处行文报送至标准化主管部门。
6、批准、出版
本阶段为标准草案报批稿报批到标准正式出版阶段。
6.1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草案报批稿批准发布后,委托标准出版单位进行出版。
6.2 若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报批稿提出修改意见,由所在标委会秘书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实施
本阶段为标准出版后标准信息的发布、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实施意见的反馈和收集阶段。
7.1 标准出版后,由标委会秘书处在土方机械标委会网站上发布标准出版信息,并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宣贯标准。
7.2 标准实施过程中,标委会秘书处对于标准实施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反映给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出标准的修订建议。
8、复审、废止
本阶段为对现行标准定期复审,直至一项标准废止的阶段。
8.1 土方机械标委会应对其研究范围内的现行标准定期进行复审。一般每五年复审一次。复审应在土方机械标委会组织的审查会上讨论以确定相关标准应继续有效、进行修订还是废止。
8.2 土方机械标委会讨论确定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标准,由标委会秘书处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将标准复审结果公布。
8.3 对于复审中确定需要修订的标准,由土方机械标委会准备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材料,重新进入标准立项阶段。
对于技术发展较快或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标准,土方机械标委会可随时提出修订计划。
9、快速程序
9.1 快速程序适用于如下标准制修订项目:
--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标准项目;
--修订现行标准的项目;
--将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
--将参考性/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行业/国家标准的项目;
--将标准类技术报告转化为参考性技术文件或标准的项目。
9.2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
9.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
修订现行标准、将参考性/指导性技术文件变为行业/国家标准、将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将标准类技术报告转化为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或标准的项目,可采用C程序。
9.4
在提出标准项目建议时应明确是否采用快速程序,并在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材料中注明,最终由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时确认。
10、项目的调整与终止
10.1 在执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标委会应及时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对计划项目提出调整建议,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1)特殊情况下,可对计划项目的名称、内容、牵头单位或参加单位进行调整;
2)根据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对项目计划采用的程序(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进行调整;
3)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在某阶段中终止。
10.2 对需调整的计划项目,均应由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按要求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并将申请表送交标委会。标委会对调整的项目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秘书处行文报送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当调整标准项目申请未被批准前,仍需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