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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章程

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流通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土方机械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特指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简称技术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土方机械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标委会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管理的跨部门的全国性土方机械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土方机械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土方机械产品类别见GB/T 8498《土方机械  基本类型、识别、术语和定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标委会应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监督检验机构、教育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代表、认证机构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标委会的组成应以企业为主体。

标委会委员必须由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热心标准化工作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分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工作组应由5名以上技术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其任务、人员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由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设顾问若干名(不超过5人),通讯委员(观察员)若干名(通讯委员人数不限)。

  第五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应为相关领域国内权威专家。

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和检测等的专家。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原则上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企业、科研院所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

顾问由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均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通讯委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委会批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标委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组织召集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工作会议;

(三)主持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报批、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标委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七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八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标委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八)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标委会秘书处文件;

(九)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九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秉持公正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行使表决权。

顾问从专业领域对标委会工作给予指导,可参加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可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委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秘书处同意,可委托代表参加活动。对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十二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完成标委会领导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工作组不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秘书处开展工作配备所必需的标准化技术人才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二)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四)能保证所需要的基本开支,并保证秘书处人员与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四条  标委会一届一般任期4年。届满前6个月之内,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标委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调整等基本情况;

(二)制修订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情况;

(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情况;

(四)所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从事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标准化活动及其效果;

(六)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等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情况;

(八)完成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工作组任期届满后应向技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负责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研究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和协助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标准化技术对口工作授权,承担本标委会对口的ISO/TC l27土方机械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或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承担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技术委员会范围内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议,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本标委会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研究标委会的重大事项,并形成标委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

标委会秘书处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报上一年的标委会年度工作报表。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程序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工作组应定期向所属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五)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他。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

(三)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

(四)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五)标准审查、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费用;

(六)培训委员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预、决算、会费标准应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SAC/TC334、SAC/TC334/SC××;工作组代号冠以SAC/TC334/WG××,或SAC/TC334/SC××/WG××。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编注。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中文名称为: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土方机械标委会。

分技术委员会中文名称为: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土方机械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分会。

标准制定工作组中文名称为: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专业领域名称)标准制定工作组,或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专业领域名称)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土方机械标委会××××(标准制定工作组专业领域名称)工作组,或土方机械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分会××××(标准制定工作组专业领域名称)工作组。

  第三十九条 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34 on Earth-moving Machiner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分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Subcommittee ××(分技术委员会编号) on ××××(分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of Technical Committee 334 on Earth-moving Machiner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条  标委会(不含工作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8年4月28日第一届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技术委员会。